财产分割
- 035婚前一方要求支付婚姻保证金,离婚时能讨回吗
- 036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彩礼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 037结婚4年同房不同床,离婚时男方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 038订婚时,一方收受另一方财物的法律性质应如何认定
- 039恋爱期间买房,在产权登记时要注意哪些问题
- 039-补01婚后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
- 040出资给儿子买房并有借条,为何被判决借贷关系不成立
- 041婚前产权房,婚后升值部分离婚时如何分割
- 042一方在婚前购房,另一方婚后出钱装修,离婚时如何处理
- 043恋爱期间一方出资购房,产权登记在对方名下,结婚不成时如何处理
- 044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
- 045婚前用农村宅基地建房,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
- 046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法院如何处理
- 047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处理
- 048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购得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
- 049以夫妻一方名义出售房屋,另一方能否主张买卖合同无效
- 050离婚时承租的公房,法院一般会如何处理
- 051离婚时一方取得公房使用权,另一方可否要求补偿
- 052用婚前的公房拆迁调换的新使用权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053军人离婚,承租的部队营房如何处理
- 054婚前由一方父母承租,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的公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 055一方婚前的福利性分房,婚后买下产权,离婚时如何分割
- 056单位分房约定5年后交付产权证,离婚时如何处理
- 057离婚时一方的公司股权及收益如何分割
- 058夫妻共同创办私立学校,离婚时学校资产如何分割
- 058-补01离婚时,双方共同经营的企业资产如何分割
- 059如何合法有效地了解对方股市收益状况
- 060辞职补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 061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 062离婚后,养老保险金如何分割
- 063离婚时,投保人更改受益人引起的纠纷如何处理
- 064单位发放的住房补贴,离婚时如何分割
- 065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否提现分割
- 066离婚协议书对财产分割约定不明,会有何后果
- 067前后有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如何处理
- 068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能多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 069婚前签订协议赠房,结婚不成时能否要回房子
- 074什么情况下,离婚时一方应向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 075夫妻实行财产AA制,离婚时妻子能否要求补偿
- 076离婚后前妻又起诉要求经济帮助的,法院如何判决
- 077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男方家族给予经济帮助
- 078离婚后,男方能否单方面终止对女方的经济帮助
- 079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判决,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 080对原协议中的“双方无其他财产、争议”约定该如何处理
- 081一方被宣告失踪时,双方的财产纠纷如何处理
- 082复婚时男方赠房给前妻后又离婚,房子能要回吗
- 083丈夫赠与情人30万元,离婚又复婚的妻子能否要回
- 084夫妻约定财产AA制,离婚时能要求对方给予经济帮助吗
- 084-补01同居期间的财产如何分割
- 085第一次提起离婚诉讼,有必要申请财产保全吗
- 086一方私借的债务,离婚时另一方是否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 086-补01离婚时一方提出经裁判确认的债务,另一方该如何应对
- 087夫妻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后,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追偿
- 088离婚时,对另一方所欠赌债要负连带偿还责任吗
- 089为躲债假离婚而放弃全部财产会有何后果
- 090生意上的债务,离婚后配偶要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吗
- 091同居期间产生的一方名下的债务,另一方是否需要连带偿还
财产分割篇导读
在离婚诉讼中,当双方经历了当庭质证之后,通常已经没有什么感情可言了。双方争论的焦点最终集中到一个问题上:财产分割。
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不受侵犯,要做到两点:“捂紧自己的口袋”、“看紧对方的钱袋”,也就是说,对那些属于自己个人的财产要做好保护工作,对于夫妻共同财产要防范对方转移、隐匿。要做到这一点,首先要对什么是夫妻共同财产、什么是一方个人财产有明确的认识,这就牵涉到一个财产性质的认定问题,如何判断某一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现行依据主要是《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第1065条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二),并应结合财产取得时间、来源、赠与对象和有效财产约定认定。这方面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法条中轻易找到,在此就不再赘述。
在离婚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按照通常的结婚时间先后顺序,一般会出现下列争议:
1. 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之间借贷及赠与纠纷的处理。订婚不产生夫妻身份,也不能据此强制对方结婚;恋爱、订婚期间发生的借贷、赠与等财产关系仍受法律调整。
如果在恋爱或订婚后发生借贷纠纷,主张借款的一方应提供证据证明借贷合意及款项交付。赠与能否返还,应查明款项性质和约定;不能仅凭金额较大或双方未结婚,就一律认定为附条件赠与并要求返还。属于彩礼的,适用彩礼纠纷的专门规则;日常消费性支出、价值不大的节日礼物等不当然属于彩礼。
2. 谈婚论嫁时的彩礼问题。应结合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及收受人等认定是否属于彩礼。双方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离婚时一般不支持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可依法酌定返还。双方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也不能一律全额返还,应结合实际使用、嫁妆、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确定是否返还及比例。未共同生活等其他情形,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处理。
3. 结婚买房问题的处理房子问题向来是离婚案件中夫妻双方争议的焦点,因为它占据着普通家庭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大部分,因而房子成为争论的焦点也就不足为奇了。在房子问题上,如果一方父母参与出资购房,那么情况就变得更复杂,是赠与还是借贷、产权如何分配等,这些都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关于私房问题,下面的案例将会有详细的介绍,鉴于篇幅所限,在此不再展开论述。
此外,还有公房使用权的分割问题,如夫妻一方是否有承租权、离婚时,得房一方是否要补偿对方、补偿多少等,这都会在下面案例中阐述。
4. 结婚过程中的债务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形成的债务并非一律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第1064条以共同意思表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等作为认定依据;一方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应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依法属于共同债务的,夫妻内部约定或离婚文书中的分担安排不妨碍债权人向双方主张权利;一方清偿后,可以依据有效的内部安排向另一方追偿。
关于个人债务,不能只看借款人姓名。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由一方个人负担的,按该约定及相关事实认定;夫妻约定婚内财产各自所有的,只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适用《民法典》第1065条第三款规定,以负债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夫妻一方负有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的责任。
婚前一方所负的个人债务,原则上由该方承担;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才可依《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3条向另一方主张权利。
在离婚过程中,还会出现伪造债务的情况。对于伪造债务的处分,本部分也将作详细阐述。
5. 婚姻关系期间特殊财产的处理。公司股权分割应区分股权财产利益与股东资格,同时遵守《民法典》、现行《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现行《公司法》第84条规定了书面通知和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不再以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为一般前提;不能机械沿用旧公司法下的同意程序。夫妻均为股东的,也不能仅按股东名册或章程记载的出资额确定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比例;一方转让以共同财产出资但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股权,也不因配偶未同意就当然无效,须结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9条、第10条审查。涉及合伙份额的,还应适用《合伙企业法》的相应规则。
此外,买断工龄款、辞职补偿金等款项,应查明支付依据、补偿性质、对应期间及财产约定,依《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等判断其归属,不能仅凭名称一概认定为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
6. 离婚时的经济帮助以及损害赔偿问题。《民法典》第1090条规定,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先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由法院判决。是否生活困难应结合收入、财产、年龄、疾病、残疾、劳动能力和当地生活水平等认定;缺少住房不能脱离整体经济状况直接作结论。经济帮助与第1088条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属于不同制度,后者以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为依据。
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091条除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外,还包括其他重大过错。上述情形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赔偿;不能把法定事由限于前四项。单纯以婚姻持续时间或年龄增长为由主张“青春损失费”,缺乏独立的法定赔偿依据。
7. 其他相关的财产纠纷,包括同居财产处理及离婚诉讼中的司法措施。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析产纠纷,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又不能协商一致的,各自劳动报酬、继承或受赠财产等原则上各自所有;共同出资购置、共同经营投资所得及无法区分的财产,则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4条,以出资比例为基础,结合共同生活、共同子女、贡献等因素分割,不能笼统认定全部同居财产为共有。
司法措施方面,主要是从为当事人节省诉讼费用、降低诉讼成本、但同时又不影响实体权利的争取等角度阐述,如财产保全措施的申请与否、争议财产如何在共同财产清单中体现等问题。
上述这些只是本部分的大概内容,对于各个环节的、各种形式的债务纠纷形式。下面的案例将会有详细、生动的讲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