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另一方所欠赌债要负连带偿还责任吗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陈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丁、陈两人2002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多次参与赌博,并欠案外人程某3万元赌债。陈某的赌博恶习对夫妻感情产生严重影响,感情日渐淡薄,但多次协商离婚均没有离成。双方的分歧主要在于欠程某的3万元的处理。丁某不承认这是夫妻共同债务,因而也不同意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只能用陈某的个人财产偿付。但是陈某却不同意这样做,认为这部分钱款不属于赌债,因此应当由两人共同偿还。
后来丁某多方了解情况,查到陈某在一次赌博中输了很多钱,为了再“赚”回来,他向好朋友程某借钱,程某极力劝说都无济于事,后来在陈某软硬兼施的情况下,程某同意借3万元给陈某。这些情况都是丁某从程某处了解到的,并且在谈话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在公共场所合法进行,并未侵犯程某权益),然后将录音资料提交到法庭。对丁某提供的这一证据,陈某认为这是正常的借贷关系,不能定性为赌债。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某多次参与赌博,未尽到应负的家庭责任,现丁某起诉要求离婚,法院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对丁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为陈某欠程某的3万元债务用于赌博,并未用于家庭生活。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丁某与被告陈某离婚;丁某对陈某以个人名义欠程某的3万元借款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财产分割(略)。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陈某所欠的3万元是否应当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本案须区分赌博输赢形成的债务与向他人借款后用于赌博的债务,并分别判断借贷合同效力和配偶责任。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34条明确,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不予支持。借款用途已经查明属于赌博的,不能仅因借条真实或发生在婚内,就要求另一方共同偿还。
依现行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3条第4项,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无效;如果出借人不知且不应知,不能仅凭借款人事后用于赌博就当然认定合同无效。两种情形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仍须单独审查。
本案原判认定丁某对陈某以个人名义借得并用于赌博的3万元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该结果不意味着陈某与程某之间的所有返还问题均已解决。
借贷合同无效后,应依《民法典》第157条判断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及过错损失责任;涉及赌资、违法所得或者刑事追缴的,还须适用相应规则。不能概括为出借人只能等待借款人自愿还款,或者本金一概无从主张。
对依法可保护的民间借贷,现行司法解释第25、27条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确定利率保护上限,并对利息计入后期本金及总本息设置限制;已不采用“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统一表述。2020年8月20日前成立的借款还应依第31条审查新旧规则的衔接,不能用现行利率标准直接改写本案2005年的裁判。超出司法保护上限的利息不予支持,但其余合法债务是否共同承担,仍须依《民法典》第1064条等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