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4年同房不同床,离婚时男方能要求返还彩礼吗
案情简介
原告:田某,女,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区。
被告:谢某,男,住河南省郑州市某区。
2000年12月,田某与谢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天,田某就回到父母家居住,此后大部分时间是与父母一起住,偶尔会回到与谢某共同的家中。但是就算与谢某同住,田某晚上睡觉时,要么和衣而睡,要么两人各睡一处。起初,谢某还没有在意,也没有声张,但一两年过去了,田某还是这样,谢某的感觉就不是很好了。他也曾试图接近田某,但是每当谢某一接近,田某不是大喊大叫,就是乱踢乱抓,甚至用死来威胁,这让谢某感到既尴尬又无奈。
更让谢某想不到的是,2004年田某竟一纸诉状将他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田某诉称:双方由于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结婚4年双方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谢某辩称:结婚4年,自己一直对田某的表现持宽容态度,忍受着无夫妻之实的婚姻,没想到田某却先提出离婚,自己同意离婚,但是要求田某返还结婚时收受的彩礼5万元,并且田某应当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4万元。
对于谢某的要求,田某认为:彩礼已经用于婚后生活,现在已经不存在了,所以也就不可能再返还给被告,同时也不认为自己给田某造成伤害,因此不同意支付谢某所谓的精神损失费。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在离婚问题上没有分歧,并且于法不悖,法院予以认可。关于彩礼问题,法院认为虽然双方结婚已达4年,但是并未共同生活,被告提出返还彩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虽原告主张彩礼已经用于婚后家庭生活,但是本案原、被告双方并未共同生活,原告也不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该笔款项的合理去向,因此法院对原告的这一主张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准予原告田某与被告谢某离婚;原告田某返还被告谢某结婚时支付的彩礼5万元。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在于是否共同生活及彩礼是否返还。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规定了未登记、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三类情形,后两类以离婚为条件。现行规则还须结合2024年涉彩礼纠纷规定:未登记但已共同生活的,应综合具体事实确定返还数额;登记并共同生活的,一般不予返还,但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除外。
其实理解法律这一规定是很简单的事情,但是在运用时却有难度,如本案难点在于如何认定没有共同生活。
共同生活不能仅凭结婚证、偶尔同住或者是否有性生活认定,应综合共同居住、日常生活安排、经济往来、家庭责任及孕育子女等事实判断。
登记时间长不当然等于共同生活时间长,偶尔见面或短暂同住也不当然构成稳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双方主张应有居住、开支及其他生活事实的证据支持。
原案根据当时查明的事实认定双方未共同生活,并因女方未证明彩礼的合理去向而判令返还5万元。该结果不能概括为“没有性生活就须全额返还彩礼”;按现行法处理类似纠纷,还应核实共同生活情况、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