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法院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原告:吴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谢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谢某与吴某1995年登记结婚。由于结婚时两人都没有稳定工作,因而也就无法获得银行的贷款,两人从亲戚朋友那里借来了十几万块钱,买了一套一室一厅的房子。结婚后,两人经营着一项小本生意,到2002年还清了房子的欠款。

2005年,两人感情走到尽头,同年4月吴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经过几次庭审和调解,两人在房屋问题上始终不肯让步,争论不在于房子的产权认定,而是双方都要求自己取得房子的所有权。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是因为两人都没有经济实力再去购买一套住房,而没有得到房子的一方,仅凭对方支付的折价款根本不足以再购房。

原案裁判结果

面对双方关于房屋产权的分歧,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的同意之后,决定采用竞价的方式解决双方的争议。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轮番竞价,最终吴某以稍高的价格得到该住房,同时吴某补偿谢某房屋折价款30万元。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处理的关键是:法院采用竞价手段解决房产归属。

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时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态度,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常见的处理方式有:

1. 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6条,可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评估,取得房屋一方向另一方给予相应补偿;双方能就价格、归属及补偿达成合法协议的,可以协议处理。补偿比例还须依《民法典》第1087条确定,不当然固定为总价的一半。

2. 双方都不主张房屋所有权。依解释(一)第76条,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再分割所得价款,并处理相关贷款等负担;不能省略申请等条件,概括成法院一律直接拍卖。

3. 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双方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准许;不能达成竞价合意的,应结合财产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处理,不能强制以竞价决定归属。

对于竞价机制的运用,法院是很谨慎的,因为,从表面上看,这种方式解决财产争议很公平,因为大家是在公平竞争。但是从深层次上看,这种公平有时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公平,有的案件里的女方为了照顾孩子、家庭已辞去工作,没有经济来源,在这种情况下,女方没什么可以同男方竞争的优势,这种“公平”的竞价也就不可能体现真正的公平。

解释(一)第76条中的竞价规则针对夫妻共同房屋,并以双方同意竞价为条件,不宜扩张为法院可以对任何争议财产强制组织竞价。

1996年《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已于2021年1月1日废止,不能再据其“经济、住房条件基本相同”的表述替代现行规则要求的双方同意。具体竞价安排应明确出价、补偿支付及贷款处理等事项,避免出现高价竞得却无法履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