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合法有效地了解对方股市收益状况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李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李某、张某1994年结婚。2002年李某曾起诉离婚,但是法院没有判离。之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出现好转,2005年2月,张某决定离婚,但在财产方面她只知道李某多年来一直炒股,但对于股票的具体信息全然不知。为了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张某咨询了律师。
律师建议先提起离婚诉讼,然后再申请法院调查令调查李某的股票账户。
2005年3月,张某提起离婚诉讼,并且申请法院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李某的股票交易情况。取得李某开户的证券公司信息之后,律师又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调取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张某有20余万资金被李某数月前取走的证据,但是张某对这20万全然不知。张某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分割该20万元,并且认为李某有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因此李某对这20万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炒股,所得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在离婚期间,李某有故意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因此对部分财产李某应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该部分财产张某分得13万,李某分得7万。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如何在不知道另一方股票信息的情况下,进行合法有效的调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证券账户及交易资料受法律保护,配偶身份不当然赋予自行调取全部资料的权限。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可依《民事诉讼法》第67条申请法院调查收集;当地实行律师调查令的,应按其适用范围和程序申请,不宜概括为个人绝无合法查询途径或律师当然可以取得调查令。
在调取的过程中,要同时调查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因为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将现金通过转账或者柜台打入该账户内。同时炒股者还有一个股票账号。因为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是呼应的,所以如果炒股者要购买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资金减少的同时,股票账户里就多出该份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炒股者也可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所以在申请法院调查的过程中,要一并调查资金账户和股票账户,打印出一份详细的对账单,这样在获知账户余额的同时,也可以查明对方是否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的行为。
调查应同时覆盖证券持仓、交易流水、资金账户及关联银行转账,不能只看离婚时的余额。主张一方隐藏、转移共同财产,应结合资金去向、用途和解释举证判断;符合《民法典》第1092条的,分割时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发现该条所列行为而请求再次分割的,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84条,自发现之日起计算三年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