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拒不履行离婚判决,另一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案情简介

原告:杨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徐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与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05年7月因感情不和双方到法院诉讼离婚,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双方达成了 一致意见:婚前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以购物发票为准);婚后购买的电脑、微波炉、照相机等归徐某所有;在调解书生效后30日内,徐某一次性给付杨某生活资助费3万元。双方对调解书中的条款均没有再提出异议,并当庭签收了该民事调解书。

但双方离婚一个月之后,被告徐某仍未向杨某支付3万元经济帮助款。虽杨某多次催要,但徐某总以各种理由推托,拒不支付该3万元补助费。无奈,杨某只好向法院执行庭法官求助。法院执行庭法官了解后,发现,徐某完全有经济能力支付该3万元,只不过是自认为在离婚诉讼中吃亏了,不想痛痛快快地把钱付给杨某,并且希望最好把这笔钱“黄”掉。每次执行法官找到徐某时,徐某都表示愿意支付,但是后来总是不了了之。执行庭法官多次联系徐某,并向其发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通知,但是徐某对此没有任何反应,坚持拒不支付杨某3万元经济资助费。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徐某有支付能力,却拒不履行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民事诉讼法。根据民诉法的规定,法院裁定对徐某处以7日司法拘留的处罚。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拒不履行离婚判决的当事人如何处理。

生效判决、裁定或调解书中的给付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仍未履行的,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无需事先另有“惩罚条款”。普通离婚协议通常须先经诉讼取得执行依据,不能与法院生效文书混同。

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14、118条规定,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妨害诉讼行为,可以根据情节予以罚款、拘留;个人罚款为10万元以下,单位罚款为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拘留为15日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拘留不代替债务清偿,也不能把所有无力履行情形一律等同于有能力拒不履行。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罚款、拘留须经院长批准并制作决定书;对决定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民事诉讼法》第247、250条,应及时申请执行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期间一般为二年,按生效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限等确定起算,并适用中止、中断规则;该二年期间属于执行申请期间,不是离婚财产争议的普通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