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否提现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彭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马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彭某与被告马某原系夫妻关系。彭某现年50岁,马某现年52岁。两人因性格不合于2005年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后,彭某又听他人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应平均分割。彭某的住房公积金早在双方买房时就提现了,而被告马某的公积金账户一直没动。而当初双方离婚时,马某的公积金并没有进行分割。因此原告彭某于2006年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马某的住房公积金共计52000元。被告马某辩称:现在公积金放在专用账户内,无法提取,而自己没有那么多现金补偿原告,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查明:原告的公积金在双方买房时已经全部提现,但被告的公积金一直未提取过,截至离婚时,马某的公积金账户内尚有5. 2万元。

法院认为: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但是鉴于公积金的提现有严格的限制,因此可以等到公积金提现条件成熟后,被告再行支付给原告。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马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5. 2万住房公积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被告应于公积金提现后15日内向原告支付2. 6万元,外加同期利息(利率按照同期公积金利率计算)。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离婚时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是否提现分割。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2项规定,婚内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应剔除婚前及离婚后形成的个人部分。夫妻内部财产分割与公积金账户提取是不同问题。2026年9月20日起施行的修订后《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可提取的主要情形包括:

(1) 支付房租。

(2)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或者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3) 装修自住住房或者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4) 离休、退休。

(5)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者出境定居。

(6) 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住房消费情形。

具体申请依现行条例及有权机关的配套规则办理,不能继续把旧地方规则中的房租收入比例等限制作为现行全国统一条件。离婚本身未被第24条单列为提取事由,也不表示只能等到退休才具备提取条件。

离婚分割可以核定婚内可分余额,结合其他共同财产抵扣或由账户方以其他财产支付折价款,不必一律等待账户可以提现后才处理。确需延期支付的,应明确履行时间、条件及相关利息,不能将原案的延期方式概括为所有案件“分割但暂不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账户资金能否依法执行及执行范围,应由法院依据执行规定另行审查,不等同于当事人自行申请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