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补偿金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案情简介

原告:冯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结婚。婚后由于各种原因双方相处的一直不和睦。2005年2月,刘某单位经济效益不佳,为鼓励员工再就业,单位规定对辞职员工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刘某遂申请辞职,并从单位领取了 5万元辞职补偿金。

2006年,冯、刘因为性格不合协商离婚。在5万元辞职补偿金的分割问题双方发生分歧。冯某认为刘某辞职后领取的5万元辞职补偿金,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理由是当时婚姻法律规定工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刘某则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单位对自己的放弃工作所作的补偿,用于自己日后的再就业需要,因此应当属于个人财产,不同意分割。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辞职补偿金是劳动者以放弃长期、稳定的劳动期待收入为代价换来的,在目前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该补偿金对劳动者失业后的继续生存具有很大价值。因此,辞职补偿金的这一特性决定了其与特定的人身关系密切相连,故不应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分割该笔钱款的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问题是:辞职补偿金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归属先看夫妻有效约定,再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审查取得基础和款项性质。收到钱的时间是因素之一,但不能仅凭婚内收到就认定全部共有,也不能仅凭与劳动者身份有关就认定全部个人所有。

辞职或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须查明支付文件、补偿项目及计算期间。与婚内劳动贡献对应的工资、报酬等,适用共同财产规则;依法属于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的,适用第1063条个人财产规则。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经济补偿具有特定计算依据,不能不看组成就等同于全部工资,也不能只因兼有失业生活保障作用就一概排除共同财产。现行婚姻家庭编没有将所有“辞职补偿金”统一认定为个人财产的规定。

下岗补助、失业保险待遇、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与破产安置补偿费,应分别识别,不能混用名称或套用同一结论。解释(一)第25条第3项已明确婚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共同财产。原案将5万元全部判为个人财产,保留为其历史结果;现有材料不足以按现行规则核定其中可分部分,须补查具体支付依据和明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