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妻又起诉要求经济帮助的,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简介
原告:尹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吴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尹某与被告吴某1993年登记结婚。2000年,两人感情出现问题,尹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可能,驳回了尹某的诉讼请求。1999年尹某再次提出离婚,这次吴某表示同意离婚。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原居住房屋归吴某所有,吴某一次性补偿给尹某房屋补贴14万元。2001年8月,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将双方的上述离婚协议书在民政局作了备案。
离婚后,居住问题成了尹某面临的首要问题,住父母家或租房都不是长久之计,但凭自己的经济收入,买房也不可能。就这样坚持了三年后,2004年,尹某又找到前夫吴某,要求让吴某支付其10万元房屋补贴。吴某自然表示不同意。
2005年3月,尹某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是要求吴某给予经济帮助。尹某在诉状中称:当初自己在被告的欺骗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因为这套房子当时价值45万多元,被告吴某补偿给自己14万元远远低于房价的一半,现在原告没有房屋居住,生活困难,因此要求被告支付自己经济帮助款10万元。
尹某3年后的这一诉讼让被告吴某觉得莫名其妙,当初双方自愿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对房子作出了分割,双方的协议书也已经在民政局备案。现在原告突然提出原协议是被告欺骗原告签订,纯属无稽之谈。
原告现在想反悔原来的协议没有法律依据。况且双方离婚已经3年,就算要对原来的协议提出异议,也已经超出了诉讼时效。因此吴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请。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虽尹某主张当初是在吴某的欺骗下才签订了离婚协议,但吴某对此不予认可,尹某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对尹某的这一主张法院不予采信。双方离婚时,原告并未提出经济补偿的要求,现在已经时过3年,被告又组建了新的家庭,原告又主张要求被告予以经济帮助,没有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尹某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在离婚3年之后,原告是否有权利再要求被告给予经济帮助?
应区分三项请求:因欺诈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履行已有经济帮助约定,以及另行请求法定经济帮助。三者不能仅凭“补偿偏低”或“现在生活困难”相互替代。
《民法典》第1090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22条,着重审查离婚时的生活困难和另一方负担能力。离婚多年后新发生的困难,通常不能单独成为向前配偶索取帮助的依据;但已有帮助约定或判决尚未履行、或者主张离婚时已经存在而未处理的困难,应按具体请求另行审查,不能仅因离婚已满三年一律驳回。主张欺诈撤销财产协议的,应依据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0条举证,并按《民法典》第152条核查撤销权期间;该期间与第188条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