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断工龄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案情简介
原告:贾某,男,住北京市某区。
被告:王某,女,住北京市某区。
王某、贾某199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04年王某与贾某的单位都面临倒闭,二人遂先后买断了工龄,王某领取了 6. 4万元的买断工龄款,贾某领取了 2万元买断工龄款。2005年两人决定离婚,贾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在诉状中,贾某认为夫妻感情完全破裂,要求离婚,并且认为两人买断的工龄款共计8. 4万元应当由两人平均分割。对贾某的这一请求,王某自然不同意,因为王某领取的买断款是贾某的3倍多,如果分割的话肯定对王某不利,因此王某坚决不同意分割这笔款项。王某给出的理由是:买断工龄款是对职工今后若干年生活的一种保障,是企业对该职工今后生活的一次性给付,这笔钱款与特定的人身关系密不可分,因此应作为个人财产,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贾某针对王某的主张提出:双方均是在企业即将倒闭的情况下,获得系争款项的。双方各自获得的6. 4万元与2万元实际上是企业破产而发放安置费。而当时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第3项规定,破产安置补偿款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所以系争款项应平均分割。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领取款项的单据写明为买断工龄款,未采纳原告关于破产安置补偿费的主张;法院将该款理解为买断人今后生活、养老、就医等方面的补偿,未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原告贾某与被告王某各自的买断工龄款应当作为各自个人财产,驳回原告贾某要求分割被告王某买断工龄款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买断工龄款是否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买断工龄款”是实践中的称谓,不能仅凭收据名称确定夫妻财产属性。应核实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企业安置方案、支付依据及款项组成,区分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破产安置补偿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补偿等项目。
按现行规则,应分别处理其中有证据支持的不同性质款项: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第3项明确,婚内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属于共同财产,不能因单据另写“买断工龄”就当然排除。其他解除劳动关系补偿,应结合《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及对应劳动、工作期间具体判断,不宜简单按领款时间或未来生活保障用途定性。支付经济补偿也不等于可以免除法定社会保险义务。现行全国性婚姻家庭规则并未将所有买断工龄款一概列为个人财产,原案结论不能推广为“司法通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