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登记后未共同生活,彩礼在离婚时能否要求返还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男,住福州市某区。

被告:曹某,女,住福州市某区。

2005年3月,郑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12月举行了婚礼。婚前,按照当地习俗,郑某向女方曹某交付48300元人民币及黄金2两作为彩礼,曹某父母用一部分彩礼购买了 14000元的家电以及黄金若干,作为郑某的嫁妆。

婚后第3天,因为种种原因女方搬回父母家住,此后虽然郑某多次登门要接曹某回家,但是曹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就是不肯跟郑某一起回家。双方就这样一直僵持着。2006年1月,郑某又去接曹某回家过年,曹某还是不答应回去。

春节过后,无法忍受这样现状的郑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郑某认为:婚前双方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曹某一直在父母家住,夫妻两人没有共同生活过,所以两人之间根本没有夫妻感情可言,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婚前受领的彩礼48 300元以及黄金2两。

被告曹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声称因为彩礼已经用于购买嫁妆、黄金以及一些必需开支,现已经全部用完,原告不能再要求自己返还上述彩礼。同时,被告提出反诉,要求拿回嫁妆。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两人都同意离婚,法院对此予以认可;因为结婚后双方并未共同生活,被告也承认这一事实,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但是被告确实用部分彩礼购买了 14000元嫁妆以及黄金,对该部分合理花费应予扣除。最终法院判决:女方应向男方返还彩礼2万元,因嫁妆已经作了扣除,所以对女方要求取回嫁妆的请求不予支持。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应当返还彩礼,返还多少。

依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条,双方已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以离婚为条件,可以请求返还彩礼。原案双方对未共同生活无争议,法院据此支持返还;具体返还范围仍须核实彩礼数额、流向及双方已取得的财物,不能重复返还或者重复扣除。

嫁妆归属须根据取得时间、财物来源和赠与意思分别判断。父母在婚前赠与自己子女的财物,通常属于该子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受赠财物依《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处理,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

父母购房出资的专门规则,不能不加区分地套用于全部嫁妆。

用已收彩礼购置的嫁妆,还应查明其现由谁占有、是否已交付男方及是否确属父母另行赠与,不能仅因父母经手购买就推定为父母对夫妻的新赠与。

原案最终判令女方返还2万元,并因嫁妆已作扣除而未支持女方取回嫁妆。现有叙述不足以完整复算金饰、家电及其他开支的折抵过程,不能据此概括出“嫁妆一律折半,再与彩礼抵销”的计算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