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婚前财产协议能多大程度保障自己的权益

案情简介

原告:万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丁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1年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双方在结婚前签署了一份协议,大致约定是:婚后双方收入自用,财产自有,开销分摊,吃饭交饭钱。婚后双方也一直按照该约定执行。2002年被告丁某购买了一套红木家具,价值人民币4万余元,因被告资金暂时周转不灵,曾向原告借款1万元用于购买该套红木家具。

2003年底,双方感情恶化,矛盾逐渐增多。万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原告诉称,双方性格相差较大,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准予双方离婚。另外因为红木家具是双方为节约成本共同购买,并且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得,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红木家具是被告自己购买,被告虽曾向原告借款用于购买该套家具,但是,事后不久,被告就归还了借款。为证明这一点,被告向法庭出具了被告借款、还款往来的借条、收据。所以这套家具是被告个人购买。在双方已经明确约定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情况下,该套红木家具应当认定为被告个人的财产。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婚前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丁某向法庭提供了 1万元借款的往来单据,原告又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反驳,所以法院据此认定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原告认为该家具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万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红木家具1套属于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分割。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婚前财产协议能多大程度保障自己的财产利益。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财产是一套价值不菲的红木家具。被告之所以胜诉,原因在于,万某与丁某婚前签订了一份书面协议,约定“收入自用、财产自有”,这种约定实际上就是实行夫妻分别财产制的约定。

《民法典》第1062、1063条分别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一方个人财产,婚后取得的财产不能一概认定为共同财产。第1065条允许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部分,仍按法定财产制度处理。

具体到本案来讲,因为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协议,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此后被告用自己收入购买的家具就理应认定是被告的个人财产,原告无权要求分割。

目前婚前财产协议和分别财产制还只获得了一小部分人的认可,这部分人大致有两类:一类是思想前卫的年轻人,另一类是再婚人士。

不管什么人群,签订婚前协议要么是为了防患于未然,要么是双方财产差距悬殊,优势方为保护自己财产而要求签署。然而从法律角度看,签署这类协议的目的并不仅在于对婚前财产保护,而是在于:

1.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

婚前财产协议宜列明资产、取得时间、资金来源、权属凭证及债务。财产是否属于婚前个人所有,要结合取得依据和资金流向证明,不能仅因发票时间不清就当然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以及采用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

依据《民法典》第1065条,夫妻双方可以书面约定财产归属,双方就完全可以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希望如何经营、使用、分配自己的劳动所得或其他所得的问题作出约定。这也是这类协议的另一个目的。

3. 确定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义务

家庭生活中的费用负担、扶养与子女照料可以约定,但条款效力应按具体内容审查。涉及法定扶养、抚养义务的,不能通过协议免除应尽责任;纯属情感交流、生活习惯等内容,也不能直接作为法院强制履行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