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

子女抚养篇导读

离婚中子女的抚养问题有时也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究其原因其中一部分是双方从感情上确实与孩子分不开;另一部分则是利用孩子作为谈判或争取利益的筹码。不得以争取财产利益为由损害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关于孩子由谁直接抚养,法院依《民法典》第1084条,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结合双方具体情况判断。婚姻家庭编解释(一)、(二)进一步规定了年龄、抚养条件、家庭暴力等因素的适用,以及对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行为的制止措施。

两个年龄节点是2周岁和8周岁。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但母亲不宜抚养等法定情形及符合子女利益的协议可构成例外;已满2周岁,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真实意愿须结合具体情境查明,不能以父母诱导、胁迫形成的选择代替。

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负有协助义务。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事由消失后,应根据当事人请求恢复。中止并非永久剥夺探望权。《民法典》第1086条直接规定的权利主体是父或母,并未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同等的独立探望权;对于其与未成年人的交往请求,仍须结合实际抚养关系、子女意愿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具体判断,不能概括为法院一律支持或一律不支持。

抚养费应结合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一般可按月总收入的20%至30%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一般不超过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确定,有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本书提及上海约1000元及所办涉日案件3000元,仅是当时举例,不是现行统一标准或上限。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已有约定或判决也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提出合理增加请求。

对于成年子女,应区分是否不能独立生活。《民法典》第1067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规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依法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仅因成年后就读大学,并不当然属于上述情形;符合不能独立生活条件的,仍可依法主张。父母另有有效的继续负担费用约定的,还应审查该约定。

处理具体争议时,应结合以下案例,查明实际抚养状况、费用需求及子女真实意愿,适用现行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