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在服刑期间,子女抚养费问题如何解决

案情简介

原告:何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蒋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1997年登记结婚,1998年生育一女。2001年被告蒋某因为故意伤害他人被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现正在某监狱服刑。2005年底,原告何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原告诉称:因被告长期服刑,夫妻间缺乏必要的沟通,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受到很大影响,现在已经达到完全丧失的地步,因此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且请求判令女儿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但是因为被告正在监狱里服刑,没有经济来源,无能力支付女儿抚养费。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庭审中被告表示同意离婚,双方在是否离婚问题上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孩子抚养费的请求合法,但考虑到被告的实际情况,按月支付有困难,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用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折抵女儿抚养费。法院判决:准予原告何某与被告蒋某离婚;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万元,从被告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财产分割问题(略)。

现行法律分析

服刑不当然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1条规定,一方无经济收入等情形下,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蒋某若有个人财产或离婚时实际分得的共同财产,可以依法用于支付;共同财产如何分割须依《民法典》第1087条处理,不能预先认定必然各半,也不能未经合法依据就交由某一近亲属保管。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0条以定期给付为原则,具备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并未将付款人同意列为法院判令一次性给付的统一必要条件。一次性支付仍应核实可支配财产、子女需要及双方负担能力,不能因义务人在服刑就忽略其实际支付条件和必要生活保障。本案一次性支付5万元是原裁判结果,并非服刑人员的固定处理方式;以后子女有必要且合理的增加请求,仍可依《民法典》第1085条及解释(一)第58条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