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毛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刘某与毛某原系夫妻关系,结婚后两人发现彼此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2002年毛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判决双方离婚。离婚时,刘某很希望孩子能随自己共同生活,但是因为自己下岗在家,经济状况不是很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没有主张孩子的抚养权,法院遂判决孩子由毛某抚养,刘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300元。
离婚后,刘某多次要求探望孩子,但毛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双方还因探望孩子一事闹到当地公安部门,后来在公安部门及村委会的协调下,双方约定:刘某可以每月第3个周六去探望孩子,后来双方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再发生过大的争执,但是每次刘某前去探望总会跟毛某发生一些不愉快。
2005年,刘某开了一家餐饮店,经济条件得到了很大的改善。刘某认为当初就是因为自己经济条件不好,无力抚养孩子,所以才会将孩子抚养权让给毛某,才会导致每次探望孩子都会发生不愉快的事情,现在自己已经有了抚养孩子的经济实力,与其一天到晚和前夫两人为了看孩子的事情争来争去,还不如把孩子要回来自己抚养。于是2005年11月,刘某向法院提起变更孩子抚养权之诉。刘某提出支持自己诉请的理由是现在自己的经济条件有了很大改善,有能力抚养孩子。另外,孩子在毛某的新家庭里生活得不是很融洽,孩子表示不愿继续与毛某生活。
毛某答辩称:他认为孩子随自己生活得很好,并不像原告所说的那样。另外孩子现在才六岁,孩子的意见很有可能是受原告刘某的不正当影响,所以认为孩子的意见不能作为变更抚养权的理由。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原告称孩子与毛某生活得不好,但是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纳。关于孩子的意见,因为孩子尚未满10周岁,所以法院不予采信。
原告探望孩子问题,双方已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原告以自己经济条件改善为由要求变更孩子抚养权,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刘某的诉讼请求。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离婚后孩子抚养权的变更问题。
离婚协议或裁判确定直接抚养安排后,仍可依法变更;一方经济条件改善,也不意味着当然变更。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5至57条规定,父母双方协议变更的,应予支持;一方诉请变更的,应另行起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伤残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或者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已满8周岁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另一方有抚养能力,或者存在其他正当理由的,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刘某未能证明毛某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等足以变更的事实,仅凭收入增加并不足以获得支持。原案关于不满10周岁即不采信孩子意见的表述不宜作为现行标准:解释(一)第56条的明确年龄门槛是已满8周岁,且须另一方有抚养能力。对尚不满8周岁、已经能够表达意愿的孩子,也应依《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4条听取意见,结合表达能力、意愿形成原因及实际照护情况审查,不能仅因无民事行为能力就完全排除其感受和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