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离婚判决抚养权归属方面有无特殊规定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赵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于1993年登记结婚,1994年生育一女。自2001年开始,双方开始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争吵,两人之间逐渐产生矛盾。赵某曾于2004年10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第一次诉讼,因为没有法定的判离理由,所以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判决之后双方的紧张关系仍未得到缓解。2005年6月,郑某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原告诉称,被告赵某先前曾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但是原告考虑到孩子尚小,因此不同意离婚,但是后来双方矛盾仍未得到化解,两人之间争吵不断,现两人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另外郑某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理由是孩子从小到大,多是与自己父母生活在一起,如果由自己抚养,会对孩子的健康成长更有利,因此请求法院判决女儿由自己抚养。
赵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不同意孩子归郑某抚养。他认为虽然郑某的父母照顾孩子的时间较长,但是孩子与外祖父母相处的不是很融洽。再加上自己的经济条件远远好于郑某,会给孩子创造一个更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因此要求自己来抚养孩子。郑某则认为,被告所述不实,孩子与外祖父母生活得一直很好,老人也很疼爱孩子,舍不得离开孩子。虽然被告的收入现在高于原告,但是原告的经济水平足可以抚养孩子,所以认为被告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加上被告经常出差,根本无法照顾孩子,所以坚决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双方在孩子的问题上争执不下,等待法院的判决。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主动找到孩子,征求了孩子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与郑某生活。法院认为:因孩子已经11周岁,所以法院在听取孩子的意见,并结合双方的抚养条件和能力,综合分析后认为,在双方抚养条件相差无几并都要求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应尊重孩子的选择。法院判决:准予原告郑某与被告赵某离婚;孩子由原告郑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值得关注之处在于:法院根据孩子的意见判决抚养权归属的做法是否恰当。
现行《民法典》第1084条规定,子女已满8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应以适当方式听取意见,排除诱导、胁迫等影响,并结合双方实际照护条件,按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断。子女的真实意愿具有重要意义,但不能把选择由谁抚养等同于可以独立处分全部抚养、监护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19条将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原则上规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这一行为能力规则也不意味着其选择可以脱离利益保护审查而自动决定裁判。原案中孩子已满11周岁,法院听取其意愿的做法与现行规则相容,现行年龄门槛则已由旧规则的10周岁调整为8周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