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患病子女能否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案情简介
原告:刘甲,女,住上海市某区。
法定代理人:郑某,女,系原告刘甲的母亲。
被告:刘乙,男,住上海市某区,系原告的父亲。
原告刘甲是被告刘乙的亲生女儿。1999年刘乙与原告的母亲郑某离婚。法院判决原告随母亲郑某生活。刘甲成年后,即进入一家公司上班。在上班过程中认识了同公司一男职员,双方一年之后登记结婚。但是结婚后刘甲发现丈夫有外遇并要求离婚,刘甲承受不了这样的事实,精神受到刺激,患上了精神病。患病后不久刘甲即被公司辞退,一直跟母亲生活在一起,生活起居完全由母亲照料。
2005年郑某下岗,每月靠领取社保金维持生活,但是这不足以维持母女俩人的正常生活和刘甲的治疗。同年10月,郑某作为刘甲的监护人以刘甲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乙支付刘甲的生活和治疗费用。但刘乙却以刘甲现在已经成年,自己没有抚养义务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仍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刘甲虽已成年,但是患有精神病,生活不能自理,刘乙作为刘甲的父亲理应支付抚养费。法院判决:刘乙每月支付刘甲抚养费600元。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对成年患病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被告是否可以拒付抚养费?对于这一问题的解答,法院的判决书已经给出了很明确的答复。
按现行《民法典》第1067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1条,成年子女因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可以依法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本案所载刘甲患病后无法正常工作、生活起居需他人照料等,是认定是否符合条件的重要事实;费用还应结合其生活、治疗需要及父母负担能力确定。该现行规定用于分析类似问题,不是2005年法院当时的裁判依据。
精神疾病诊断并不必然等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否不能独立生活应结合实际功能、收入财产及必要支出审查。子女曾工作或者结婚,也不能单独成为父母永久免责的理由;如仍处婚姻关系中,还需查明配偶依法承担扶养义务的情况及其实际生活保障,不能重复计算已获满足的费用。
解释(一)第41条还包括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对已经具备劳动能力,却仅因主观不愿工作而无法维持生活的成年人,不能只凭没有收入就认定父母仍负法定抚养义务。审查重点是不能独立生活的客观原因,避免将所有成年经济困难或所有精神疾病情形一概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