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长时间与外祖父母生活,对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有影响吗
案情简介
原告:丁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袁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好,但后来被告因为工作需要应酬增多,经常深夜才回家。丁某对此表示不满,但袁某表示,为了工作的应酬是无法避免的。此后,袁某依旧是应酬很多,也是深夜才回家。本来因为应酬的事就导致双方沟通的时间和机会减少,再加上双方对此事的看法不一,所以这就成了双方矛盾的直接导火索,再加上一些其他原因,双方最终决定离婚。但是双方始终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05年2月,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丁某带着7岁的孩子回娘家居住。自此原、被告便一直处于分居状态。
2005年10月丁某向法院提出离婚。接到诉状后,袁某很快做出答辩,同意离婚,但是主张孩子应由自己抚养,丁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丁某则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理由是孩子出生后一直是自己的父母在照顾,并且在这最近的一段时间内,孩子实际上也一直是住在自己父母家里,并且孩子的学校距自己父母家也比较近,孩子现在都适应了这一切,如果法院判决孩子由被告抚养,会对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造成很大的变动,对孩子成长不利。所以认为孩子应由自己抚养。
袁某则认为,现在是丁、袁两人离婚,孩子是两人的孩子,原告不能将自己的父母牵涉进来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此外假如孩子由原告抚养,实际上是其父母在带,由于原告父母年事已高,再加上他们的思想方面比较守旧,对孩子已经造成不利影响,因此法院不适宜将孩子的抚养权判给原告。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由于孩子与外祖父母生活的时间较长,并且学校距外祖父母家较近,如果孩子判由袁某抚养,势必造成孩子上学的不便,这对孩子的生活、学习环境造成了很大的改变,不利于孩子的成长。
被告袁某称原告的父母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不利影响,但是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法院不予以支持。法院最终判决:孩子由原告丁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600元。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能否以自己的父母为“筹码”争取孩子的抚养权,法院到底应不应该把这一因素考虑进去或者考虑多少。
按照被告的观点,离婚以及决定孩子抚养权归属是原、被告双方的事情,既然如此法院就不应当将原告的父母“扯”进来,在判决孩子抚养权的时候,受其影响。关于这一问题,多数时间由外祖父母抚养,可否成为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时考虑的因素。
依据《民法典》第1084条及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6条,对已满2周岁的未成年子女,父母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
(1) 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 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 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7条规定,父母抚养条件基本相同、均要求直接抚养,而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老人又愿意且有能力帮助照顾的,可以作为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长期稳定的生活、就学环境属于抚养安排的考量因素,但祖辈参与照料并不当然决定子女归谁直接抚养。本案还应核实长期照护事实、老人能力及改变环境的实际影响,不能仅凭一方声称老人思想守旧,就认定其照顾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