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2周岁的孩子,离婚时谁有抚养权

案情简介

原告:蒋某,女,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吴某,男,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2002年登记结婚,结婚时蒋某27周岁,被告吴某42周岁。被告系再婚,并有一子随其生活(现年12周岁)。2003年12月蒋某与吴某婚生女出生。2004年,双方开始出现矛盾,原因就在于原告与被告年龄相差较大,在许多问题上双方看法不一致,达不成一致意见,夫妻感情日益恶化。

2005年1月,蒋某向上海市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双方离婚,双方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被告吴某表示同意离婚,但是认为原告没有正常工作,生活上缺乏保障,而自己现在经营一家公司,经济状况较好,可以为女儿提供更好的学习和生长环境,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蒋某则坚持认为女儿应该由自己抚养,虽然自己现在没有工作,但是自己是高校研究生毕业,找到一份工作不成问题,所以不同意被告的要求。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由于在观念上存在较大差异,夫妻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薄,现在双方均同意离婚,于法不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双方婚生女现不满2周岁,应由原告蒋某抚养为宜。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1) 准予原告蒋某与被告吴某离婚。

(2) 婚生女由原告蒋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至孩子18周岁时止。

(3) 被告吴某与前妻之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无需支付抚养费。

(4)财产分割(略)。

被告表示不服一审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要求获得女儿的抚养权。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双方婚生女儿尚不满2周岁,需要母亲的照顾,因此应由被上诉人蒋某抚养为宜,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不满2周岁子女由谁直接抚养。

《民法典》第1084条直接以子女年龄划分规则:不满2周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已满2周岁而父母协议不成的,法院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裁判。现行法不再以是否处于哺乳期作为这一年龄规则的表述。

对不满2周岁的子女,父亲收入较高并不当然排除母亲直接抚养。抚养安排仍应结合实际照护、健康状况及子女需要;不直接抚养的一方依法承担相应抚养费,经济条件不是唯一判断因素。

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44条规定,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或者母亲有抚养条件却不尽义务而父亲要求直接抚养,或者存在其他原因使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的,父亲请求直接抚养,法院应予支持。第45条还允许父母协议由父亲直接抚养,但须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

本案吴某以经济条件较好争取直接抚养,蒋某则具有就业能力,原案未认定存在不宜由母亲直接抚养的情形。依现行规则,单凭收入差距不足以改变不满2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的安排。日后要求变更,还须符合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56条规定的严重疾病或伤残致无力继续抚养、不尽义务或虐待等情形,或有其他正当理由;一方收入较低本身并不当然构成变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