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
- 118如何认定代书遗嘱的效力
- 118-补01共同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119口头遗嘱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
- 120父子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 121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遗赠人可以撤销吗
- 122同居关系的“配偶”是否有权继承对方的遗产
- 123离婚期间,一方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 124前后立有多份遗嘱,效力如何认定
继承篇导读
本部分主要涉及遗产继承以及家庭成员间扶养关系的问题。遗产处理涉及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以及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分为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法定继承部分比较简单。
这里主要关注的是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问题。
一、关于遗嘱
遗嘱的法定含义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我国《民法典》继承编规定了几种遗嘱形式: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口头遗嘱以及公证遗嘱。对于不同的遗嘱形式,法律规定了不同的成立和生效要件,同时各自也有一些不同的规定,大体上各种遗嘱的要求是:
(1) 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3)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4)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订立,并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原口头遗嘱无效。
(5)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6) 打印遗嘱: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及口头遗嘱均要求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不能仅在文书完成后补签见证人姓名。
遗嘱见证人应具备见证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见证人。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自己的合法财产;涉及他人财产的,该部分处分无效,不能据此一概否定其余合法部分。遗嘱还应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份额;未保留的,处理遗产时应先留出该份额,再依遗嘱分配其余部分。
订立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有效遗嘱为准。《民法典》第1142条已取消公证遗嘱优先于其他形式遗嘱的规则,不能再因某份遗嘱经过公证就排除其后依法订立的遗嘱。各份遗嘱的形式和实质要件仍须分别审查。
二、关于遗赠
《民法典》第1133条允许自然人以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此为遗赠;以遗嘱指定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取得遗产的,属于遗嘱继承。两者均须符合相应的遗嘱效力要求。
受遗赠人应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表示接受或者放弃;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60日不能直接换算为两个月。继承人放弃继承,则应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三、关于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是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订立的协议,由扶养方按约承担生养死葬义务,并在遗赠人死亡后依协议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取得约定的全部或部分遗产。
《民法典》第1158条所称扶养方应为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与法定继承人订立的扶养、财产安排,不能当然作为该条规定的遗赠扶养协议处理,但也不能仅据此认定整个协议无效,应依其具体内容和相关法律规则审查。
在继承开始时,如果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遗嘱、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总的效力顺序为:继承开始后,一般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若有遗嘱、遗赠,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