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子间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案情简介
原告:何甲,男,57岁,住上海市某区。
被告:何乙,男,32岁,住上海市某区。
原、被告双方是亲兄弟。两人的父亲何某有老房一套。2000年,因台风袭击,老房子严重损坏。何某无力承担翻修费用,遂与两儿子何甲、何乙商量由两儿子出资翻修,但是何甲、何乙都不愿出资。无奈何某找到何乙商量,由何乙出资修缮房屋,并保证房子翻修好之后原告能在该房内安度晚年,等原告百年之后该套房屋即归何乙所有。何乙表示同意,慎重起见,双方还签订了一份协议书,将上述内容全部在协议中记明,协议尾部是双方的签字。协议签订后,何乙按照约定出资修缮了房屋。
2005年何某去世。在房子的分割问题上,何甲、何乙兄弟两人发生矛盾。何乙主张按照其与父亲签署的协议处理,该房应当认定为自己的个人财产。但是何甲却认为,何乙与父亲之间签署的协议无效,这套房子应当由法定继承人何甲、何乙共同继承。何甲之所以这样认为,理由便是父亲与何乙签订的是遗赠扶养协议,根据法律规定父子间的这类协议是无效的。之后何乙抗辩那份协议不是遗赠扶养协议而是遗赠、遗嘱,这一观点随即也被何甲否定掉。何乙随后提出,要共同继承也可以,但是要把先前自己出的那部分修缮费用先扣除。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何乙与父亲何某签订的协议,在何某生前,何乙出资为何某修缮房屋,并且修缮后的房屋供何某居住使用,待何某死后,该房归何乙所有。双方为此签订的协议从本质上讲属于遗赠扶养协议。而根据法律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应为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所以本案何某与何乙之间签署的该份协议,违反了法律关于该类协议的主体资格规定,应属无效。但是,何乙确实为房屋修缮履行了出资义务,并且从当初何某、何乙两人的行为表现判断,何乙并非是将修缮款赠与何某,所以对于何乙主张先扣除修缮款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须区分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限制与整个协议的效力。《民法典》第1158条允许自然人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何乙属于何某的法定继承人,不符合该类协议的扶养人条件,但不能仅凭这一点认定父子之间全部约定无效。应按协议内容分别审查修缮出资、居住保障和死后财产处分的性质与效力。
何乙是法定继承人,取得父亲遗产原则上属于继承而非遗赠。协议中关于死后财产归属的文字能否构成有效遗嘱,须审查何某的真实意思及自书、代书等法定形式,不能仅看文件名称。
遗嘱可以附有义务,《民法典》第1144条对此已有规定,故不能仅以何乙需出资修缮为由排除遗嘱的可能。房屋修缮款是否应返还或者在遗产中扣除,应依据双方约定、付款凭证及款项性质判断。本案原裁判认定协议无效并支持先扣修缮款,但现行分析不能将其概括为父子财产、赡养协议一律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