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5-1 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流程
下图按所提供的教材原图复刻,保留原图文字和箭头。原图中的概括及旧表述未直接改入图内,使用时须结合图后的适用校对说明。手机可横向滑动查看完整图形。
适用校对说明
- 原图“一年”应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判断;欠薪特别时效、中断、中止另见时效说明。
- 原图“不予受理→15日内起诉”不能概括全部不予受理情形;需按具体理由和适用规则核对,见受案与起诉衔接。
- 仲裁办案规则中的五日、十日为工作日,四十五日为自然日;复杂案件可依法延长最多十五日,另有中止、重新计算等情形。原图未完整反映这些例外。
- 调解书经双方签收生效。非终局裁决不服起诉、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起诉、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是不同路径;原图下半部作了合并表达,具体入口和条件见裁决救济说明。
- “仲裁结案”不等同于所有裁决均已可执行;应核对生效、履行期限及起诉或撤裁状态,见执行说明。
核验日期:2026年10月11日。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35、42—43、47—51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29—38、45—46、80条,以及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的相应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