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一年与欠薪特别规则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一般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上述一年限制;劳动关系终止后,应在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倍工资中的额外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请求,不能未经分析一律按欠薪特别规则处理。应分别核对请求性质、当地适用口径和侵权时间。
主张权利要留痕
向对方主张权利、向有关部门请求救济、对方同意履行义务等,可能造成时效中断并重新计算。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可能涉及中止。保存催款内容、送达记录、投诉回执和确认欠款的回复,才能说明针对什么请求、何时主张。
抗辩也有提出阶段
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仲裁时因自身原因没有提出时效抗辩,诉讼时再提原则上不予支持;有新的证据证明对方请求已过时效的除外。单位应在仲裁中及时逐项核对,不能把抗辩都留到法院。
另记送达后的救济期限
不服裁决起诉、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申请执行各有期限,不能用“一年仲裁时效”替代。建立“文书名称—收到日期—到期日—提交凭证”记录;是否从邮寄、电子送达或本人签收起算,应依送达事实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