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与执行

裁决或判决生效后,怎样申请强制执行

确认文书生效与履行期限,提交执行申请并持续提供财产线索。

本篇目录
  1. 先确认可执行文书
  2. 申请期间与金额
  3. 对方提出撤裁或不予执行

先确认可执行文书

生效仲裁裁决、仲裁调解书、法院判决和调解书等,可以作为相应执行依据。普通和解协议通常不能直接交执行局。对方已经依法起诉、申请撤裁或文书部分效力变化的,应先核对当前状态。

文书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仍未履行,提交执行申请、身份证明、生效法律文书、收款信息和已付款明细。提出财产线索时注明单位准确名称、账号或资产位置,不要把负责人个人财产当然当作公司财产。

申请期间与金额

一般申请执行期间为两年。有履行期限的,从期限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生效日起算。存在保全的劳动案件,裁决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计算剩余本金及依法可主张的迟延履行利息等,扣除已支付部分。执行过程中的付款、和解及分期承诺应保留书面记录,不能因口头承诺无限搁置申请。

对方提出撤裁或不予执行

劳动者申请执行与单位依法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并存时,法院应当中止执行,须跟踪审查结果。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与没有查到财产是不同结果;前者可能触发另行起诉期限,后者应继续提供财产线索并依法申请后续执行。

执行不能保证全额收回。查明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应转而核对职工债权清单和破产清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