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与执行

哪些纠纷先仲裁,哪些可以直接起诉

按关系和请求性质判断受理范围,严格区分仲裁前置的例外。

本篇目录
  1. 通常先仲裁
  2. 直接起诉须有具体依据
  3. 不受理和逾期如何衔接

通常先仲裁

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资、工时、休假、工伤待遇等劳动争议,通常先申请劳动仲裁。劳动者不服单位决定而起诉,一般不能直接把仲裁程序省略。

涉及社保经办机关待遇决定、单位内部纯管理事项、股东投资分红或普通劳务合同的,应分别辨别性质。员工领取的“分红”也可能实为劳动报酬,应结合取得依据和实际履行判断。

直接起诉须有具体依据

仅持工资欠条追讨拖欠工资,且不涉及其他劳动关系争议,可按普通民事纠纷受理。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仅就劳动报酬达成调解协议,单位不履行的,也有直接起诉路径。

破产职工债权清单异议,应先请求管理人更正,不予更正的依法向法院起诉。船员劳动争议与船员劳务合同、船舶优先权确认存在专门分流,不能把“船员纠纷”一概归入直接起诉。

不受理和逾期如何衔接

仲裁机构不受理或逾期未决定、未裁决的,应取得通知或申请凭证,再依规则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遇移送管辖、送达迟延、鉴定等待等法定正当理由,法院对起诉的处理可能不同。

存在分类争议时,应同时核对时效,保留提交记录;不要仅凭窗口口头答复放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