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名称不能代替关系判断
事业单位既可能与工作人员建立人事聘用关系,也可能与劳动合同制人员建立劳动关系。机关、社会团体的用工同样需要辨别具体身份,不能只凭“在编”“临聘”的口头称呼作结论。
收集招聘或录用文件、聘用或劳动合同、岗位管理、工资及社保记录,确认争议双方和具体关系。
请求内容决定受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因终止人事关系、履行聘用合同产生的争议,依相应仲裁规则处理。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和履行聘用合同争议依专门司法解释审查。
工资、津贴或岗位待遇请求,应说明如何来源于聘用合同和适用制度。不能从旧案例直接推导事业单位一切工资争议都不受理;也不能认为任何考核、职级、处分均可直接民事起诉。
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特别规定的,优先按相应规定;未规定的,依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处理。纯人事管理的复核、申诉与合同争议程序应分开。
咨询时带上具体决定、送达记录及所求结果,先解决受理范围与期限,再计算实体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