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公务员的处分争议与聘任合同争议,救济有何不同

区分一般公务员人事处理与聘任制合同履行争议,分别计算期限。

本篇目录
  1. 普通人事处理
  2. 聘任合同履行争议
  3. 材料与服务

普通人事处理

对处分、辞退等人事处理不服,公务员法规定相应复核、申诉制度。应核对决定书、作出机关和告知事项,在具体法定期限内向有权机关提出;不能直接按企业员工的劳动仲裁路径处理。

聘任合同履行争议

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自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裁决,可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

这一条适用的是特定身份与合同争议,不能扩展为所有公务员对任何管理决定都有相同民事诉讼途径,也不能用事业单位一般一年时效替换六十日。

材料与服务

准备身份任职文件、聘任合同、争议决定、履行记录、送达及已提交申请。先说明请求是撤销处分、履行合同、支付报酬还是其他结果,再确定受理渠道。

法律服务应围绕专门规则说明程序和证据,不把行政管理、劳动关系和聘任关系混为一个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