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的期限、试用和解除怎样判断

依人事管理条例核对合同及解除条件,避免套用企业劳动合同规则。

本篇目录
  1. 期限与试用
  2. 单位解除的典型条件
  3. 工作人员提出解除

期限与试用

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初次就业且聘用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为十二个月;不能把这一规则直接套到所有再次就业或短期安排。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工作人员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依法应予订立。退休年龄需结合现行制度核对,不能继续固定按旧年龄判断。

单位解除的典型条件

连续旷工超过十五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个工作日,单位可依法解除。应查明旷工、请假、送达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仅根据不完整考勤作结论。

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岗位,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依法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可解除。考核及岗位调整应有依据和程序,不能只用一句“不适合岗位”替代。

工作人员提出解除

工作人员通常可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聘用合同,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服务期、费用、专项待遇和专门行业要求,应逐项审查,不能保证所有情况下通知后即可免除其他义务。

受到开除处分等情形还有相应法定后果。发生争议时,区分解除合同和人事处分两类决定,分别检查救济渠道及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