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时效
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对其列明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相关争议,规定一般一年仲裁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的,按规则适用特别时效;劳动人事关系终止的,应自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能继续把人事争议全部概括为六十日,也不能把一年适用于所有公务员等特殊身份。聘任制公务员履约争议另见专篇。
先仲裁与后起诉
属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司法解释范围的争议,依法先仲裁。不服裁决的,依规定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具体受理还需符合请求和关系范围,不能仅凭已有仲裁裁决就认定法院须实体审理全部事项。
人事处理的复核申诉
对考核结果、处分等人事处理不服,可能适用复核和申诉程序。应看决定的性质、作出机关及告知事项,分别安排,不能以复核申请当然取代应提出的仲裁,也不宜推定任何程序都会自动中断其他期限。
保存合同、岗位和工资材料、具体决定、收到时间、此前主张权利的证据。法律服务应交付关系分类、请求清单、期限表及管辖核对结果,避免只引用一个旧时效数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