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
保全用于防止判决难以执行或造成其他损害,冻结、查封并不等于已经拿到钱。提供单位准确身份、银行账户或其他财产线索,并说明转移财产、逃匿等具体紧迫事实。
诉前保全须符合法定紧急条件,通常需要担保;采取措施后三十日内应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劳动仲裁阶段的具体材料移交,应向仲裁机构与有管辖权法院核对当地衔接流程。
诉讼过程中,劳动者确有经济困难,或有证据证明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法院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其提供担保的义务。该规则不能直接推成诉前保全全部免担保。
先予执行与先行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权利义务明确且不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生活的,可依法申请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并移送法院;劳动者可以不提供担保。申请时应说明生活困难和款项基础。
部分事实已经清楚时,仲裁庭可依法就该部分先行裁决。这与基于紧迫生活需要先予执行的条件不同。
保全后仍须跟进
记录冻结期限、续保、裁决生效和履行情况,按法定要求申请执行。裁决书或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未申请执行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这与一般两年申请执行期间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