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与执行

劳动争议进入法院后,哪些事项要重新核对

明确起诉请求、证据衔接和对方救济,区分普通一审与小额诉讼。

本篇目录
  1. 起诉请求针对劳动争议
  2. 双方各自保护期限
  3. 请求与证据衔接
  4. 小额诉讼的特别条件

起诉请求针对劳动争议

不服仲裁裁决起诉,通常将对方当事人列为被告,提出具体工资、补偿或确认等实体请求,不能只要求法院“撤销仲裁裁决”。单位依法申请撤销终局裁决属于另一程序。

对裁决部分不服时,应明确争议范围。未起诉的裁决事项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应按裁审衔接意见在判决主文确认,不能简单认为起诉后其他事项就无人处理。

双方各自保护期限

双方均不服,应各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救济;不能等待对方先诉。向同一法院起诉可依法并案,双方互为原被告。撤诉对原仲裁裁决、对方诉讼和撤裁期限的影响,须在申请前核对。

请求与证据衔接

与原争议不可分的新增请求可依法一并处理,独立争议原则上先仲裁。仲裁遗漏必要共同当事人的,法院可依法追加并处理责任。不能用“劳动案件绝不允许反诉”替代具体判断。

按法院要求提交证据,说明仲裁阶段已提交、已认可及诉讼新增的材料。仲裁中自认、质证和无正当理由不举证可能产生后续影响。

小额诉讼的特别条件

简单金钱给付案件达到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标的标准且不属排除情形,可能适用小额诉讼一审终审。法定一般标准为所在地省级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超过该标准但在两倍以下,可依法由双方约定。不能因劳动争议金额不高就一概认定不能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