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诉讼与执行

仲裁开庭前后,怎样安排材料和期限

围绕争点准备证据、计算表和调解范围,收到文书后及时核对救济。

本篇目录
  1. 开庭前
  2. 庭审中
  3. 调解授权应明确
  4. 审限与文书

开庭前

按通知提交证据,核对申请、答辩和计算表是否一致;准备原件和证据目录。对方材料中的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内容分别形成意见。不能只背一份陈述稿而不了解每项金额和证据。

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应在规定时间申请延期并等候决定。申请证人、调查或鉴定,也应说明事项及必要性。

庭审中

先陈述请求和事实,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及辩论。没有核实的金额、日期不宜随意认可;庭审笔录有遗漏或错误,应及时提出补正。承认的事实可能影响后续诉讼,不能仅因更换代理人就随意翻转。

调解授权应明确

提前确定可协商项目、底线、支付期限与授权范围。代理人和多人共同案件中的代表,放弃、变更请求或达成和解需要相应明确授权。调解不成,仍应按程序完成举证和出庭。

审限与文书

法定仲裁审限通常为受理起四十五日,复杂案件依法最多延长十五日;中止等情况会影响计算。办案规则中的三日、五日、十日为工作日,十五日、四十五日为自然日,不能混算。

收到调解书、裁决书或程序通知后,立即记录送达日期、履行内容和下一步期限。不要仅凭听说“已经赢了”停止关注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