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逐项回应
收到申请书后,按受理机构通知提交答辩。对每项请求说明认可部分、争议部分及证据,不宜只说“全部不成立”。主体、管辖、时效等程序问题应及时提出,实体材料同步准备。
单位不提交答辩书,不妨碍仲裁进行;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可能被缺席裁决。等待内部审批或双方还在谈判,不当然暂停法定期限。
反申请需有自己的请求
单纯要求驳回对方请求属于答辩;要求对方支付培训违约金等独立结果,可能需要反申请。反申请原则上在答辩期内提出,逾期一般另行申请;是否合并审理由机构依法决定。
请求应属于受理范围并有事实、金额与证据。单位认为员工造成损失,也不能只靠内部扣款决定证明全部责任。
增加、变更或撤回
仲裁申请人增加、变更请求,原则上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的可能另行处理。需要撤回时,应明确撤回哪项及后果。
主动撤回仲裁申请后再申请,与无正当理由缺席而被按撤回处理后的再次申请不同;后者办案规则有不予受理规定。不能把不到庭当作没有成本的暂停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