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条主要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允许劳动者对拖欠或未足额支付的劳动报酬依法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要求事先一定达成调解协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则针对已就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达成调解协议,单位未按约履行的情形。两条路径的范围和终结后处理不同。
适合什么情况
支付令属于督促程序,要求金钱给付请求符合条件,双方没有其他债务纠纷,支付令能够送达等。工资金额、期间和单位身份应清楚,准备合同、工资记录、结算或调解协议及送达地址。
如果劳动关系、金额和复杂责任均有实质争议,支付令未必能完成解决;应同时核对仲裁时效和后续程序,不能把它当作不需举证的快捷判决。
收到支付令后的期限
债务人应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或提出书面异议。经法院审查异议成立的,督促程序终结,支付令失效;未依法异议又不履行的,可依法申请执行。
基于劳动合同法工资请求的程序终结后,通常仍需先仲裁;基于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调解协议的,依司法解释可基于协议起诉。应按法院文书及具体依据衔接,不能一律自动转为普通劳动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