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与特殊用工

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和代表机构用工,怎样区分

分别核对就业资格、实际关系和用工主体,避免沿用已废止的许可要求。

本篇目录
  1. 外国人的劳动关系
  2. 许可载体和港澳台居民
  3.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人的劳动关系

司法解释(二)第四条规定,与境内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外国人,已取得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工作许可且在境内合法停留居留,或者依法办理相应手续的,请求确认劳动关系依法支持。

核对实际用工、许可内容、有效期间及停留居留状态,不能只凭持有某种入境签证就认定可在任何单位工作。未符合法定条件时,工资或损失请求及责任仍需具体分析,不能自行假定已经提供的劳动无需支付。

许可载体和港澳台居民

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与社保卡自2024年12月起按规定融合集成。没有旧式实体工作证,不等于未取得许可;应核验系统中许可信息及有效状态。

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已于2018年取消,不能继续要求办理旧《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身份证明等仍依适用规定办理,不与外国人许可条件混写。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代表机构聘用中国雇员有委托外事服务单位或政府指定单位办理等专门要求,不能直接照普通外商投资公司用工处理。应核实登记主体、服务协议、劳动合同与实际管理分工。

司法解释(二)第五条明确,依法设立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作为劳动争议当事人;当事人申请追加外国企业参加诉讼的,法院依法支持。法律服务应分别审查招聘路径、身份手续、报酬与责任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