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争议

军队文职人员发生争议,应先核对什么

按身份、聘用安排和争议性质核对专门规定,避免照搬普通劳动程序。

本篇目录
  1. 核对身份和决定性质
  2. 核对受理依据
  3. 准备材料

核对身份和决定性质

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关系、聘用管理及救济具有专门规则。先核对录用或聘用文件、岗位身份、合同,以及争议涉及履行合同、终止关系、考核还是其他人事处理。

不能把所有在军队单位工作的人都认定为同一种身份,也不能沿用旧条例中的合同期限、试用期、岗位年龄和机构层级。

核对受理依据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人事争议按国家和军队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对考核结果、辞职辞退、处分决定等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提出申诉;认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依法提出控告。2017年仲裁办案规则另对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作出规定。

是否属于相应仲裁范围、由哪个机构处理及后续救济,应根据具体人员身份和争议核对。不能从事业单位十五日起诉规则直接推导全部军队文职纠纷都可以向地方基层法院起诉。

准备材料

保存聘用文件、合同、岗位及工资记录、具体决定和收到日期。提交材料时遵守保密要求,涉密内容不通过普通公开渠道传递。

法律服务首先交付身份与请求分类、适用依据、受理机构和期限核对,再处理具体金额或合同责任;不能仅给出一个通用劳动仲裁申请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