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制度与特殊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有哪些特别规则

核对实际工时、小时工资和结算周期,避免只凭合同名称认定小时工。

本篇目录
  1. 以实际工时判断
  2. 合同、工资与终止
  3. 工伤和参保不随名称消失

以实际工时判断

非全日制一般以小时计酬,同一单位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合同写“兼职”“小时工”,但长期按全日制管理和出勤的,应结合实际情况重新判断。

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多个单位订立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后订合同不得影响先订合同履行。记录各单位的排班和实际工时,避免互相冲突。

合同、工资与终止

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书面明确岗位、工时、单价和支付方式更便于举证。不得约定试用期;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当地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

双方均可随时通知终止用工,依法终止通常不支付经济补偿。这个规则以实际属于非全日制为前提,不能用一份“小时工协议”排除全日制劳动者的权利。

工伤和参保不随名称消失

发生工作伤害,应保留事故、排班、报酬及单位管理材料,依法核对工伤责任。社会保险具体缴费方式需结合适用规定和当地政策,不能概括为非全日制全部无需参保或无需承担伤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