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离职

培训服务期和违约金,哪些约定有效

区分专项技术培训、普通入职培训与特殊待遇,核对费用和剩余服务期限。

本篇目录
  1. 专项技术培训
  2. 金额有上限
  3. 特殊待遇另行判断

专项技术培训

单位为员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依法约定服务期。普通上岗指导、常规业务培训是否达到这一条件,应结合培训内容与实际支出判断,不能只凭协议名称。

保留培训协议、课程内容、费用票据、差旅记录及支付凭证。实施条例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有凭证的培训费、培训期间差旅费及其他直接费用。生活消费、陪读或探亲支出不能未经核实一并列入。

金额有上限

违反有效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不得超过单位实际提供的培训费用,也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费用。应将服务起止日、已履行期间和费用逐项列明。

劳动者依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不按一般自行辞职处理;单位解除时是否可以追索,还需检查解除事由及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特殊待遇另行判断

除工资外,单位提供住房等特殊待遇并约定服务期限,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解除情形时,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了损失赔偿的审查方法,包括实际损失、双方过错和已履行年限。不能因此把所有签约奖励都改称可全额追索的“培训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