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辞职
劳动者一般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即可解除。依法通知不以单位批准为生效前提;交接、保密及有效服务期义务仍需处理。普通个人原因辞职,通常不产生法定经济补偿。
协商解除
双方可就离职日期、工资、补偿、奖金、社保和交接达成协议。由单位提出并协商一致解除,依法应支付经济补偿。协议应保留由谁提出、谈判经过和最终签署版本,不能只看文件标题写的是“辞职”还是“协商”。
因单位违法而由劳动者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可解除的情形,包括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依法缴纳社保等。应核对实际违法情况、解除理由及通知时间,不能在自行离职后任意补造原因。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特殊情形有即时解除规则。
约定或承诺不缴社保不能免除法定义务。相关解除及经济补偿,应结合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处理。
签字前核对结清范围
补偿、工资、未休年休假等应分别写明,明确付款日和逾期后果。涉及“全部结清、再无争议”的条款,须先核对是否覆盖尚未确定的工伤待遇等事项;协议效力还受真实意思、强制性规定及撤销规则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