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离职

合同到期和离职交接,哪些事项仍须处理

检查续订、法定续延、补偿、证明和档案社保转移,避免一到期就结案。

本篇目录
  1. 到期先查能否终止
  2. 到期补偿看续订条件
  3. 工资、证明和转移

到期先查能否终止

固定期限合同届满,应核对是否存在依法应续延的保护情形,或已经达到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条件。单位解散、破产与普通合同到期适用的条件不同;不能把孕期保护理解为所有终止情形都被禁止。

期满继续工作、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应核对后续劳动关系及书面合同安排,及时固定双方续用意思和实际用工时间。

到期补偿看续订条件

单位不续订的,一般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单位维持或提高原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的,属于法定例外。降薪、异地岗位或期限变化是否构成降低条件,应比较完整续约方案,保存通知与回复。

全国法律没有要求一切固定期限合同到期都额外支付一个月代通知金。地方规定、有效约定或特定人员保护另有要求的,应按具体情况处理。

工资、证明和转移

依法结算工资、奖金、未休年休假及补偿,分别列明金额和日期。单位应在解除或者终止时出具证明,并依法在十五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经济补偿依法律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劳动者应按约办理交接,保存物品清单和签收。存在交接争议,不等于单位可以无限期扣押档案、拒开证明或拒付全部工资。由此造成具体损失的,还需证明违法行为、损失与因果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