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类问题分开处理
欠缴、少缴、未办理登记,通常先向有权征缴或主管机关反映;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待遇核定等决定不服,应依行政救济程序处理。
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待遇,要求单位赔偿损失的,属于司法解释(一)明确列举的劳动争议情形。是否已经无法补办,是不同处理路径的重要分界。
证明损失与原因
收集劳动关系材料、缴费明细、医疗或生育支出票据、待遇申请、经办机构答复和不能补办材料。请求金额应说明若依法参保可享受什么待遇、实际取得多少、缺口如何形成。
不能只凭全部医疗发票就认定单位应全额赔偿。目录范围、个人承担部分、因果关系及已有报销均应核对。
不缴社保的约定
司法解释(二)第十九条明确排除不缴社保约定或劳动者承诺的效力。单位补缴后,对已向劳动者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可以依法主张返还;这与劳动者是否依法解除、是否取得经济补偿分别判断。
法律服务应先取得征缴或经办方面的具体处理信息,避免把补缴请求、行政争议和民事赔偿放在同一程序中一并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