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离职

竞业限制对谁有效,离职后需要履行什么

审查接触秘密情况、限制范围、补偿和解除条件,避免全员套用。

本篇目录
  1. 适用对象和范围
  2. 补偿与解除
  3. 违约审查与证据

适用对象和范围

竞业限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司法解释(二)第十三条进一步要求审查劳动者是否知悉、接触商业秘密及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未接触相关事项的,不能仅凭签字认定条款生效。

范围、地域和期限应与接触的秘密相适应,超过合理比例的部分应依法审查。离职后的竞业限制期限最长两年。一般员工、实习生全员签约或禁止从事任何同行业工作的做法,应分别核对其必要性。

补偿与解除

有效的离职后限制通常伴随按月支付经济补偿。未约定补偿、补偿过低、连续不付等情形,应分别适用司法解释(一)及地方规则,不能简单说“没写补偿就全部无效”。

司法解释(一)规定:未约定离职后经济补偿、劳动者已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可请求按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支付,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该标准;因单位原因三个月未支付约定的补偿,劳动者可请求解除。单位在限制期内请求解除的,劳动者可依法请求额外三个月补偿。

违约审查与证据

保存秘密接触范围、竞业协议、支付记录、离职通知、新单位业务和实际岗位证据。认定违约要证明行为落入有效限制范围。依司法解释(二)第十五条,符合条件的单位可请求返还已付补偿、支付违约金;数额争议仍须依法审查。

在职期间竞业约定适用司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不能机械套用离职后补偿规则。一般保密义务也不等于同样范围的竞业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