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离职

休假、病假和特殊保护怎样核对

区分法定休假、医疗期和女职工保护,避免用一般制度覆盖特殊条件。

本篇目录
  1. 年休假看累计工作与安排
  2. 病假与医疗期
  3. 孕期、产期、哺乳期

年休假看累计工作与安排

符合享受条件的职工,累计工作满一年不满十年,年休假五天;满十年不满二十年,十天;满二十年,十五天。还需核对依法不享受当年年休假的情形、单位是否安排休假及劳动者是否因本人原因书面提出不休。未休年休假工资应区分已付正常工资与额外应付部分,不能重复计算全部三倍。

离职当年的休假折算、已休天数和主张期间应列明。普通请假与法定带薪年休假应分别记录,不宜只写一个笼统“休假天数”。

病假与医疗期

医院建议休息的期间与依法确定的医疗期并非完全一致。应核实实际工作年限、本单位年限、病休记录和适用规则。医疗期内,单位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解除受到限制;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还涉及工作能力、另行安排工作及补偿等条件。

孕期、产期、哺乳期

单位不得因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工资、辞退或解除合同。依法需要调整劳动、产检、产假和哺乳时间的,应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地方生育规定执行。存在严重违纪等其他法定事由时,仍需具体审查,不能笼统说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解除。

法律服务应将人员保护状态与拟采用的解除条款逐项对应,并核对合同到期是否依法续延。地方增加的婚育假和工资标准应在办理时单独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