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与行为都要成立
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应说明违反哪项制度、何时实施何种行为,以及为何达到严重程度。制度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需检查依法制定及公示告知情况;条款本身也须合法、合理。
没有签收员工手册,并不当然证明从未告知;只有员工签名,也不当然证明制度内容和制定程序合法。应结合培训、公告、电子发布、会议与签收材料判断。
证据应连接到具体员工
迟到、旷工、泄密或损害财产各有不同证明对象。考勤异常还应核实请假、排班和设备故障;损失应有金额、原因及归责证据;电子记录要能识别账号、时间和行为人。
严重程度应结合频次、后果、岗位要求和制度规定。单位不能仅以不喜欢某员工为由,将一般失误认定为严重违纪。
解除通知和工会程序
解除决定应写明理由、事实依据和生效安排,保留送达记录。已建立工会的单位单方解除,应依法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相关程序补正能否发生效力,须按司法解释和案件阶段判断。
争议发生后,应围绕作出解除时的事实和理由核对,避免用后来发现的其他事项替换原解除依据。违法解除的救济见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