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工资与离职

加班费争议,需要证明哪些事实

核对工时制度、加班安排、实际出勤和已付工资,区分补休与加班工资。

本篇目录
  1. 工时制度决定计算方式
  2. 出勤记录要说明工作内容
  3. 做一张按月明细

工时制度决定计算方式

先查是否适用标准工时,或者依法获批综合计算工时、不定时工时。合同写着“弹性上班”“薪资包含加班”,不足以当然替代审批或免除法定支付义务。

标准工时下,工作日延长工时按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支付,休息日工作且不能安排补休按不低于百分之二百支付,法定节假日工作按不低于百分之三百支付。休息日可依法安排补休,法定节假日加班通常不能以补休替代法定加班工资。特殊工时还需核对审批范围、周期及适用地方规定。

出勤记录要说明工作内容

劳动者主张加班,原则上应证明加班事实。考勤、工作邮件、任务单、会议通知、业务系统、打车报销和客户沟通可相互印证。仅在办公场所停留,未必等于单位安排加班;未经审批也不当然排除单位实际安排或认可的工作。

有证据证明单位掌握相关加班证据而拒不提供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考勤保存期限、举证责任与仲裁时效属于不同问题,不能概括为“只能追两年加班费”。

做一张按月明细

列出加班日期、类别、时长、工资基数、应付和已付金额。固定工资已包含部分加班费的,应核对约定是否明确、折算后是否达到法定标准。加班费基数存在地方差异,需按劳动合同履行地具体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