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胜任需要具体标准
单位应说明岗位要求、考核标准和员工实际表现。末位排名、一次未完成指标或主观评价,不能单独替代不胜任工作的证明。指标是否事先告知、能否合理实现、考核是否一致,均影响判断。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解除,还需证明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并履行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等要求,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还要检查第四十二条保护情形及工会通知程序。
调岗不自动等于可以降薪
普通岗位、地点或工资变更原则上应依法协商。单位依管理权作出的调整,也需结合合同、制度、生产经营需要及对劳动者的影响审查。带有侮辱、惩罚目的或明显超出合理范围的调整容易引发争议。
劳动者收到调整通知后,可书面提出具体异议并要求说明依据,保存出勤与履职记录。直接拒不到岗、只口头争执,会增加事实认定难度。
核对材料
整理劳动合同、岗位说明、考核方案、培训内容、调岗前后职责和薪资、员工反馈。双方重点核实调整原因及实际履行,不能只凭一纸“服从安排”条款作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