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案件审理应适用哪一国法律
案情简介
原告:Mark,男,美国国籍,住美国洛杉矶。
被告:李某,女,中国国籍,住中国上海市。
Mark 2002年到中国来工作,2004年与相识半年的李某在上海登记结婚。但是双方没有举办仪式,也并未共同生活。2006年,Mark向上海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李某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李某在答辩状中表示同意离婚,并且也承认双方结婚后并未共同生活是事实,但是她认为既然双方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这两年来双方的收入所得就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另外,被告还提出婚后Mark购买了一套房子,李某认为这套房子也应属于两人的共同财产,应予以分割。
Mark则认为,双方并未举行结婚仪式,也并未共同生活,因此认为这两年的所得以及期间购买的房产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原告、被告在上海登记结婚,两人之间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虽然,两人并未共同生活,但是双方并未签署协议约定在此期间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所以法院认为对这期间所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分割。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结婚但并未共同生活期间内的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如经冲突规范确定适用中国内地法,婚姻存续期间的工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等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仍须排除《民法典》第1063条的个人财产及第1065条的有效约定。未共同生活本身不排除共同财产制,婚后取得也不等于所有财产一律共有。
Mark以未举行仪式否认婚姻,应先按我国的涉外法律适用规则审查,不因一方是美国国籍就直接适用某州婚姻形式。美国各州规则亦不一致,未查明具体准据法和条文前,不能用统一的30至60天证书期限或婚礼要求概括全部美国婚姻。
在涉外案件的法律适用上,有冲突法与准据法之分。所谓冲突法是指,在发生适用法律冲突时怎样确认到底适用哪国法律的一种法律选择规则。形象地讲,冲突法像国内的程序法一样,它并非解决实体权利义务问题,而是告诉人们该适用什么法律以及如何适用。而准据法就是根据冲突法确定的规则,最终确定的用来解决双方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区分不同问题:结婚实质条件依第21条确定,结婚手续依第22条,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一方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法律之一,即可满足形式要求。故在中国合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形式,不因未另办美国式婚礼当然无效。诉讼离婚依第27条适用法院地法,但不能据此把所有夫妻财产争议也自动归入中国法。
夫妻财产关系须另依该法第24条:可依法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国籍国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未选择的,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两者均无且无其他特别规定时,应结合第2条最密切联系规则确定,并按第10条查明需要适用的外国法。只有确定适用中国法后,才按《民法典》第1062、1063、1065、1087条认定和分割财产;分割须考虑子女、女方及无过错方等权益,并非当然平均。原案已判共同分割的结果保留,不能把未共同生活直接等同于无共同财产,也不能省略上述法律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