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抚养费追索时如何实现利益最大化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女,中国国籍,现住中国上海市。
法定代理人:姜某,女,中国国籍,住中国上海市某区,系原告之母。
被告:刘某,男,德国国籍,现住德国柏林。
原告之母姜某2000年经人介绍与被告刘某相识,那时刘某还未取得德国国籍。2001年初双方结婚,并于当年底育有一女张某。被告在结婚后不久,即返回德国工作,并取得了德国国籍,只是每年回沪探亲二三次。但自2003年始,刘某便再未回沪。期间,原告之母姜某独自抚养女儿张某。初始,被告还寄抚养费回国,但自2003年起,虽经多次催要,被告均再未汇款回家。无奈,姜某以女儿张某的名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每月2 000元人民币。
原案裁判结果
上海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进行审理,在开庭调查辩论后,原、被告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法院以判决书的形式对双方的协议内容进行了确认,本案得以审理终结。判决书内容大致为:责令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人民币1000元,至18岁止;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被告非中国国籍,又不在国内居住,若其不主动应诉,如何处理?如何执行?如何证明被告收入情况以确定抚养费的数额?
送达依《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及适用条约办理,外交途径不是唯一方式。应提供被告准确地址和联系方式,核实代理人、邮寄、电子等合法送达方式及所在国法律限制。
被告拒收不当然导致必须公告,更不能直接推算一审至少一年。符合法定条件时,现行涉外公告期为60日;合法送达后可依法缺席审理。判决可先执行被告境内股权、存款等财产;对境外财产,可依第297条及外国法评估承认执行,不应称国际上没有可行办法。
对于第一个难点,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为了避免上述困境的发生,对原、被告的情况进行了仔细了解。后来得知,被告现为德国一家公司总裁,其在上海一家分公司占有20%的股份。律师遂即向被告发函,称若其不配合法院审理案件,我方将:
(1) 法院缺席判决后,申请法院执行其股权。
(2) 若被告来中国,将申请法院扣留其护照。
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几轮谈判,被告终于让步,同意给付抚养费。
这样双方才得以在法庭上以协议方式解决问题。
对于第二个难点,律师找来当年原告出国探亲时,被告提供的保函,内有德国某公司出具的被告收入证明——被告每年有近15万马克的收入,据此律师提出每月2 0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请求。
涉外抚养费首先须确定准据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9条要求,从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适用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这不是任意选择金额最高的国家或法院。外国法应依法查明,再比较具体规则。若适用中国法,抚养费依子女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及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收入证明仅是其中一项证据。
本案通过境内股权线索促成解决的经过可以参考,但股权须确属被执行人并依法执行,不能将公司财产直接当作股东个人财产。限制出境、证件控制由法院等有权机关依法律决定,当事人不得自行扣留护照。协商不替代依法送达和执行,也不能将原案1000元作为跨境抚养费的普遍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