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华人以及出国人员的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案情简介
原告:赵某,男,中国国籍,现住德国布莱梅市。
被告:肖某,女,中国国籍,现住德国布莱梅市。
赵、肖两人在德国因工作原因相识,并在德国登记结婚,后来定居不来梅。在国外定居了 一段时间之后,赵某打算回国,但是肖某却不愿意回国。两人在这一问题上发生争执,也成为双方感情破裂的原因之一,此后两人便经常因为一些事情发生争吵。
2005年,在国外生活了 20多年的赵某回国探亲,在探亲过程中,他向国内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但是出乎意料的是,国内法院对于他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理由是他们两人在国外登记结婚,并且两人都是定居国外的华侨。
面对法院的拒绝,赵某觉得有点想不通,他认为自己虽定居国外,但是现在还是中国国籍。虽然他与肖某结婚登记是在国外,但是国内法律并没有规定,对于在外国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的离婚诉讼不予受理。
无奈的赵某只好回到德国,向德国当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他与肖某之间的婚姻关系才得以解除。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侨的离婚诉讼,中国内地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本案,首先需要明确赵某、肖某的身份问题,虽然他们已经长期定居国外,但是尚保留中国国籍,所以赵、肖的身份应是华侨(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关于华侨身份的认定)。
一、关于华侨的离婚手续办理问题
华侨在国外登记结婚,不等于国内法院一律不受理其离婚诉讼。原案国内法院未受理的结果保留,但按现行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应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起诉。回国定居不是取得国内司法救济的唯一方式,短期探亲也不当然产生国内管辖。
国内诉讼管辖与行政离婚登记必须区分。依2025年《婚姻登记条例》第14条,结婚登记不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内地婚姻登记机关不受理离婚登记;符合国内法院管辖条件的,仍可依法诉讼离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应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受理的,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3条,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法院管辖。诉讼代理须符合法定资格和授权要求;行政离婚登记须双方亲自共同办理,不能委托亲友或律师代办。
双方在驻外使领馆登记结婚、现自愿离婚并对子女、财产和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的,可按原登记使领馆公布的条件申请;并非任何使领馆均受理所有境外婚姻。双方须亲自办理,并履行30日冷静期及其后30日内共同申请发证的程序。有争议的,应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能仅凭曾在使领馆结婚就断定国内任一法院均可受理。
二、关于出国人员的离婚手续办理问题
对于在国外居留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应根据实际国籍、居住和定居情况判断适用规则,不把在国外居留满6个月作为决定离婚管辖的统一条件。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国外、一方居住国内的,依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5条,国内一方住所地法院有权管辖。双方自愿申请内地离婚登记的,还须符合结婚登记地等受理条件,并由双方亲自共同办理;2025年条例已不再以原文所述一方户籍地作为统一办理限制。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依该解释第16条,可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法院管辖。符合领事离婚登记条件的,按原登记使领馆要求办理;不能达成协议或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依法通过诉讼解决。
三、关于华人的离婚手续办理问题
已取得外国国籍的当事人,应按其实际国籍、住所及经常居住地适用涉外管辖规则;不能仅凭华人身份或者中国血缘认定其享有中国公民的特定管辖联系。双外籍离婚参见前例,须分别审查管辖、法律适用和判决跨境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