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与外籍配偶如何在中国内地办理离婚手续

案情简介

原告:袁某,女,中国国籍,现住中国上海。

被告:木村,男,日本国籍,现住日本东京。

原、被告双方2002年4月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袁某办理了出国护照,希望结婚后能与木村一起到日本生活。但是签证迟迟没有办出。木村在与袁某共同生活了 20天后,独自返回了日本,夫妻便开始两地分居。起初,两人还有联络,但从2002年下半年开始,木村就再也没有任何消息。袁某只知道木村住在东京某处,但是她从来没有去过。

2005年,袁某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袁某在诉状中称:原、被告双方结婚后,被告即返回日本,以后双方便失去联系,现在双方分居已经3年多,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法院立案后,将相关法律文书层层上递到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院转交我国司法部,司法部将文件经由日本中央机关向被告送达,但是被告没有签收,也没有答辩。后法院又依法进行公告送达,6个月公告期之后,被告仍杳无音信。

原案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经过合法传唤之后,被告仍没有作出答辩,也未到庭参与诉讼,因此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解除两人的婚姻关系。双方没有共同财产也没有子女,因此不存在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问题。

现行法律分析

本案关注的焦点是:涉外送达的程序问题。

依现行《民事诉讼法》第283条,法院向境内无住所当事人送达,可依法采用条约、外交、向中国籍当事人的驻外使领馆送达,以及向本案诉讼代理人送达等方式。还可在法定条件下向境内独资企业、代表机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或特定法人、负责人送达。

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邮寄的,可以邮寄;寄出满3个月虽未收到回证,但足以认定已送达的,期间届满视为送达。能够确认收悉的电子送达,以及受送达人同意的其他方式,也须遵守所在国法律的禁止规定。

不能采用法定列举方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经过60日视为送达。拒收本身不当然满足公告前提,更不等于放弃婚姻、财产等实体权利。

我国与日本之间可依《海牙送达公约》办理。具体转递按照现行司法协助机制进行,包括依法授权的渠道,不能一律要求沿用旧有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的纸质流程。对公约的适用范围、合法送达及缺席裁判要求,应一并审查,不宜给当事人承诺固定的跨境催办期限。

本案2005年程序中的6个月公告是历史经过。现行公告期为60日,裁判文书也须合法送达;对境内无住所当事人,一审判决、裁定的上诉期一般为送达后30日,申请延期由法院决定。是否缺席判离,还须审查《民法典》第1079条的条件,不能把无人答辩当作感情破裂的充分证明。